在當今社會,死刑制度是否應該繼續存在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議題。2024年4月23日,在憲法法庭,這一議題引發了激烈的辯論。然而,當精神疾患與社會重大案件相結合時,我們面臨的道德挑戰更加嚴峻。精神障礙者往往面臨著發聲困難和不被理解的困境。當他們被捲入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我們是否應該考慮其心智狀況或精神狀況而給予刑罰上的減輕?精神障礙是否應該成為一種「免死金牌」? 在最近的辯論中,律師黃致豪提到了美國記者 Anderson Cooper 嘗試幻聽模擬器的實驗。這樣的模擬讓我們對精神疾病的理解更加深入,但這只是對其症狀的模擬,真正理解精神障礙者的需求仍然有待加強。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討論社會安全網,我們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醫療界、社會福利機構和司法體系之間的聯繫。面對醫護人員的過勞、司法系統的重刑與死刑執行,以及對精神障礙者的理解不足,我們需要更加全面地思考和行動。 在台灣,執行死刑後,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立即覆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執行死刑的程序合法和公正,但在處理精神障礙者案件時,我們是否應該有不同的標準和程序?重新探討死刑制度,需要我們考慮更多因素,特別是在涉及精神障礙者的情況下。我們也許需要建立一個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司法系統,同時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權利。
在談論死刑制度時,我認為精神障礙者不應被納入考量。首先,精神疾病患者並非自願生病,而可能是生活遭遇重大變故或腦部病變導致,若因此以極端手段處以極刑,我認為有所不妥。
然而,對於精神病患對他人造成之傷害,我認為並不能僅因其為精神病患就免除其刑,精神病患傷害他人是事實,我認為免除其刑已是最大程度的保障,後續可能可以訂定相關罰則同時並輔以精神與心理治療,以此執行最大程度之教化與懲罰。
而嫌疑人確實可能透過裝病逃避死刑,社會新聞中我們也時常見到相關案例,在現行制度中,通常為司法機關要求醫療院所隊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並判定事故當下是處於發病狀態,然而,當中仍有許多不足之處,而這也讓我們需要思考如何更精確判別精神疾病患者。
首先是醫療界與社會福利機構,這兩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在實務上也經常有所往來,在判定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時,醫療院所可進行精神鑑定、腦部掃描等生理方面檢查,而社福機關可對於嫌疑人家庭與生活圈進行訪查,以此總整出最完整且精確的鑑定報告
在司法與醫療或司法與社福機關的合作上我認為可能較為困難,司法可能在輿論壓力或針對社會層面評估精神疾病患者的量刑,然而,醫學與社福通常以生理及人權方面著手,其核心理念與價值有著顯著差異。因此,我認為司法單位應會同醫療與社福單位訂定精神疾患病人犯罪時的處置標準與相關法條,並在事故發生時尊重彼此專業以此達到最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