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前電視主播傅達仁罹患末期癌症,他已經訂下將2018年在6月7目終結自己的生命。傅達仁曾在有1萬2千多人追蹤的Facebook 專頁上寫到: 每天需要打總量160毫升的嗎啡才能減緩疼痛,「喝多了站著都睡著、跌倒、嘔吐:」’喝少了就會疼痛難耐,「安寧治療就是這樣折騰死!」他不斷強調,因為台灣不能合法「安樂死」所以他必須花大筆路費到瑞士以求無痛、尊嚴地結束自己的生命。經過諮詢與評估後,他說會在自己意識清醒的情況下,以吞下毒藥的方式,自願結束生命。
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同時是2019年將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者的孫效智對早前BBC 中文表示,傅達仁去瑞士尋求協助自殺,卻在台灣推動安樂死的行為「非常不專業」,孫效智認為,對病人來說,協助自殺和安樂死的結果都一樣,但對執行者來說有很大區別,因此不能夠混為一談。孫效智認為,台灣在《病主法》施行一段時間後也許有機會討論安樂死。傅達仁現在倡議安樂死合法化是「沒有跟上台灣社會發展的步伐」。孫效智對安樂死持保留態度,因為他擔心一旦開始走了第一步,會有「滑坡效應」——只有末期病人才能接受嗎?那年輕人為什麼不能做?情緒障礙的病人是否也有權利結束自己生命?傅達仁表示他想推動的是「協助絕症自願者自殺除罪化」這個有條件的階段性修法,至於台灣未來是否擴大到像荷蘭、比利時那樣的更廣泛的"安樂死 "?傅達仁說他沒想這麼多。孫效智分析,要在「捍衛生命權」和「捍衛自主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的關係,不是一件容易的課題。 一取自 BBC 中文 news
(1)請說明你對《病主法》的了解及看法 (2) 請比較台灣關於安寧醫療的法律中《病主法》與《安寧條例》的差別
請說明你對《病主法》的了解及看法本法名詞定義: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AD)決定,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以達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 《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有明確的遵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安寧條例之精神是**「拒絕」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但是病主法強調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選擇」,也就是如果在五款臨床條件時,可以選擇「接受、撒除、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是出於自身的選擇。我們依然要尊重每個人的想法與安排,並非一昧倡導「拒絕」一切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就是好的觀念。畢竟,要選擇「接受或拒絕」,這樣知情、選擇與決定的過程,任何人都需要時間思考、需要與家人溝通、甚至跟醫療團隊討論後,基於自我意願的自主選擇才是重要的!